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370号 申请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街26号科信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高唐县发展与改革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8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高唐县发展与改革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80万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金泰建材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