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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常熟市凌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689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义平,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凌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徐州路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3940730F。
法定代表人:程燕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0677722T。
负责人: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朱义平与被告倪建尧、常熟市海虞镇福山环境卫生服务所、常熟市凌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建尧、常熟市海虞镇福山环境卫生服务所的起诉,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下属机构,无独立机构章,赔偿责任由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为由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的起诉并追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口头准许。原告***、**平、朱义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被告常熟市凌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朱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11369.15元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常熟市凌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没有意见,本案的涉案车辆(苏E×××××)已由常熟市海虞镇福山环境卫生服务所于2015年1月6日转让给我公司,并且签订了转让协议交付了车辆,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事故车辆苏E×××××实际车主是我们,并且是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事故发生以后与事故受害者的家属达成了额外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倪建尧是职务行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7日7时46分许,倪建尧驾驶苏E×××××重型自卸货车在常熟市海虞镇福谢线由南向北行至海纳路路口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其车头部右前角与在福谢线东侧非机动车道同向行至路口的当事人顾永生所驾无号牌“喜福来牌”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顾永生跌地后又被该货车右后轮碾轧,致顾永生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19年3月4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倪建尧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击并碾压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电动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顾永生具有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之过错,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影响该事故责任的定量。认定倪建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永生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苏E×××××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常熟市凌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因交通事故造成顾永生死亡,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有超出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倪建尧负事故全部责任,顾永生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平、朱义平主张的各项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计算,并结合原、被告的意见进行认定。原告主张丧葬费39870.5元、死亡赔偿金61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受害家属误工费5898.65元、受害家属交通费2000元。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原告***、**平、朱义平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36342元、死亡赔偿金61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受害家属误工费2000元、受害家属交通费1000元,合计为702942元。上列赔偿项目中,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592942元。因此,应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平、朱义平110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592942元,由倪建尧承担,又因该车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应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100万元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平、朱义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294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账户: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平、朱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原告***、**平、朱义平负担24元,被告常熟市凌阳社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叶 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