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凌阳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凌阳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40号
原告:***,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凌阳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3940730F,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徐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凌阳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