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38号
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C-1308号。
法定代表人:史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住所地:淮安市枚乘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常绿,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秀娟,该学院教师。
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陈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