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862号
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C-13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住所地:淮安市枚乘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