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779号
申请人: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27991650K,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C-13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09774,住所地:淮安市枚乘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名下等额财23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豪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