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3执异4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以下简称“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番禺区第二建设公司”)一案[案号(2003)番法执字第394号,下称394号案]中,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资产公司”)在受让394号案所涉的债权后,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39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农行番禺支行将(2002)番证经强字第287号公证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广东省分公司,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文盛资产公司,均有转让合同和债权转让公告,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文盛资产公司据此申请变更为39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2002)番证经强字第28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行番禺支行于200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6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编号为2016农银粤营委批转分840号信粤-A-2016-016-848号《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其对东涌水泥厂的1笔债权(借款合同编号99年07字第002号)转让给信达广东省分公司。2017年3月20日,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信达广东省分公司在羊城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5月22日,信达广东省分公司与文盛资产公司签订编号为信粤-B-2018-026-813号《分户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文盛资产公司,2018年10月12日,信达广东省分公司与文盛资产公司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另查明,农行番禺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的下属支行。
变更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03)番法执字第39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复议申请书至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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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继辉
审判员 黄健珊
审判员 叶雪梅
书记员 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