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粤71行初547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府办函﹝2018﹞236号《对区住房建设局关于对二建集团企业性质重新界定请示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委托江金钟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的《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系朱宝忠。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日收到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提交的一份《申请书》,反映该公司没有委托和授权他人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加盖的公章并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备案的公章,陈印广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附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登记时间为2018年7月4日的《营业执照》,均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系陈印广。
因现有材料显示起诉时原告主体资格存疑,经本院传唤,2019年8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浩到庭接受询问。该委托代理人称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朱宝忠,起诉状等加盖的公章是公司改制前使用的公章,因担心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府办函﹝2018﹞236号《对区住房建设局关于对二建集团企业性质重新界定请示的批复》超过起诉期限才起诉,陈印广手上的公章已失效,陈印广用已被撤销的营业执照刻的公章,备案公章的时间是2018年6月9日,其不认可陈印广是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新的工商登记资料。
2014年9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作出番建发﹝2014﹞152号《关于陈印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通知区二建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聘任陈印广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勘察队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免去朱宝忠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
另查,朱宝忠诉广州市番禺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陈印广工商变更登记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粤7101行初624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撤销了广州市番禺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番禺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15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广州市番禺区**监督管理局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在二审审理期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于2018年7月4日准予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印广及章程备案、遗失补领、换照等。同时,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公章亦进行了更换并备案。在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为陈印广、公章也已更换的情况下,朱宝忠以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及在相关材料上加盖更换之前的公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虽然朱宝忠诉广州市番禺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陈印广工商变更登记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了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但该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有生效判决确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志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石晓利
法官助理 江妙龄
书 记 员 颜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