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9)粤71行终1850号
上诉人原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朱宝忠、原审被告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工商局)、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集团)及陈印广工商变更登记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行初62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525009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核准了二建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及章程备案,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同年6月20日,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穗番工商撤登字〔2018〕第3号《撤销登记决定书》,以上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未加盖二建集团公章,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为由,撤销了上述变更登记,恢复登记原状,并公告收回已核发的营业执照。2018年7月3日,二建集团再次向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了由拟任法定代表人陈印广签字及公司盖章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关于陈印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番建发〔2014〕152号)、《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番住建函〔2018〕1599号)、二建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番禺区住建局公章的《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拟任法定代表人陈印广签字及公司盖章的《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刊登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等。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收到二建集团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后,经审查,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703015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准予二建集团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章程备案、遗失补领、换照。朱宝忠不服,于同年7月23日向原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市工商局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朱宝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原市工商局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由于案情复杂,原市工商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长审查期限30日,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复议双方。经审查,原市工商局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穗工商行复〔2018〕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朱宝忠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同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8年5月25日,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525009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核准二建集团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之后,二建集团持该营业执照及公司公章到公安机关进行公章备案并取得公章备案证,备案印模字样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朱宝忠认为申请材料中加盖的公司印章为此次公章备案证上的备案公章,二建集团未予否认。
再查明,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下发《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方案内容包括:“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6日,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方案内容包括:“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市商务委员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市知识产权局。”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工商变更登记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为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具有工商登记管理的职权。当事人对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原市工商局作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继续行使原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监管职权的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继续行使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监管职权的机关,均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本案中,二建集团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必须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本院查明事实来看,虽然二建集团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资料齐全,但是,二建集团申请材料上加盖的公司公章为二建集团根据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525009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之后,刻制并取得公章备案的公章。而上述准予变更登记行为已于同年6月20日被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自行撤销。在上述准予变更登记行为被自行撤销,营业执照失效并被收回的情况下,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根据二建集团加盖该公章的申请材料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没有合法性基础。因此,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703015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不具有合法性,应当被撤销。原市工商局受理朱宝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穗工商行复〔2018〕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应当被撤销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703015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亦属不当。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案工商变更登记不具有合法性的过错在于二建集团,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对变更登记行为的不合法不存在过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玮
审 判 员 余树林
审 判 员 金 霞
法官助理 马 淼
书 记 员 马可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