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1744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朱宝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倩玲,被告朱宝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查明,朱宝忠因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府办函[2014]388号《对区建设局关于调整二建集团转制方案请示的批复》以“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名义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号(2015)穗中行初字第185号的行政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穗中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番禺二建集团的起诉。其后,朱宝忠以“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名义不服该《行政裁定书》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行终5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行初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行政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向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番府办函[2014]388号《批复》,内容是针对调整二建集团公司转制方案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对二建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二建集团公司有利害关系。本案起诉状上盖有二建集团公司的公章,在没有证据证明公章具有不真实或已作废等情形时,依法应推定起诉为二建集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为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实际变更二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印广,朱宝忠不再是二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持本应上交但仍私人扣留的二建集团公司公章起诉,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驳回本次起诉错误,本院依法应予以纠正。……”其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了该重审案,并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2016)粤71行初6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府办函[2014]388号《对区建设局关于调整二建集团转制方案请示的批复》;二、撤销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4]8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驳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广州市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了(2017)粤行终9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朱宝忠另于2019年4月18日因番禺二建集团工商登记变更事宜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粤7101行初624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虽然二建集团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资料齐全,但是,二建集团申请枕料上加盖的公司公章为二建集团根据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525009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之后,刻制并取得公章备案的公章。而上述准予变更登记行为已于同年6月20日被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自行撤销。在上述准予变更登记行为被自行撤销,营业执照失效并被收回的情况下,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根据二建集团加盖该公章的申诸材料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没有合法性基础。”因此,判决:“一、辙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7030152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二、撤销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9月19日作出的穗工商行复(2018)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粤71行终18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查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对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对二建集团企业性质重新界定请示的意见》【番国资函(2018)88号】,其中载明“因二建集团由原中共番禺县委组织部批复组建,法定代表人任命由区住建局任命的历史沿革,可认为二建集团为公有企业,其产应属主管部门。”朱宝忠以番禺二建集团的名义起诉要求撤销上诉意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粤7101行初310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番禺二建集团的起诉。番禺二建集团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粤71行终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310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再查明,二建工程公司在诉讼中递交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中均由陈印广以二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名,未另行加盖二建工程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自番禺区住建局于1993年2月16日以番建委字(93)第16号文件批复同意将二建工程公司等十个企业组建成立二建集团公司后,二建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均由番禺区住建局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直接以文件下发聘任通知的形式进行任命。2014年9月5日,番禺区住建局以番建发[2014]152号文件发出《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关于陈印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聘任陈印广为二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二建工程公司、建发公司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免去朱宝忠在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职务。虽朱宝忠上诉就该项任免通知的程序及效力提出异议,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粤71行终1356号终审裁定书认定:“番禺区住建局系二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的规定,番禺区住建局作出的被诉通知系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关系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任免决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朱宝忠提起本案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据此驳回朱宝忠提出的关于撤销番建发[2014]152号文的起诉。故朱宝忠本案中的抗辩意见均与上述生效裁定作出的法律认定相悖,本院均不予采信。番禺。番禺区住建局已发文聘任陈印广为番禺二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朱宝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均已被免除的情况下,番禺二建集团要求朱宝忠交回公司公章、印鉴及相关证照,并由陈印广负责接收,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陈印广并非登记的番禺二建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诉讼系由于番禺二建集团与其原任法定代表人朱宝忠的内部纠纷而引发,陈印,陈印广已由番禺区住建局任命为番禺二建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番禺二建集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朱宝忠以番禺二建集团名义提起的上述(2015)穗中行初字第185号、(2016)粤71行初635号以及(2018)粤7101行初6240号行政诉讼案,生效的文书及事实认定均不涉及对二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定。故本院对朱宝忠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二建工程公司)成立在1976年9月19日,由原钟村、南村、新造、化龙、石楼、谭州、黄阁、南沙、万顷沙等九个建筑工程队组成,性质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原县建筑工程局领导。1986年1月14日,番禺县建设委员会以(86)番建委字第04号文件向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关于批准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聘用经理、副经理的通知》,内容:“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你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我委研究批准聘用:黄啟昌同志任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任期三年,从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至一九八九年一月止;……”。1989年1月25日,原番禺县建设委员会以(89)番建委字第14号文件向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关于批准聘任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副经理的通知》,内容:“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按照我委聘任企业领导干部的规定,你公司现任经理、副经理任期已满,需进行换届聘任,现根据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经我委审查批准,聘任黄啟昌为番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以上同志的任期为三年,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1993年2月16日,番禺市建设委员会以番建委字(93)第16号文件向番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关于成立番禺市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批复》,内容:“番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你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成立‘番禺市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申请,经我委审查并报番禺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将番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十个企业组成‘番禺市第二建设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隶属我委领导。”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番禺二建集团)随后于1993年5月22日办理工商登记,商事主体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番禺市建设委员会(现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番禺区住建局”)。2006年7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以番建发[2006]25号文件发出《关于朱宝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内容:“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朱宝忠同志为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及其属下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主持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及其属下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面工作;因黄启昌同志到达退休年龄,免去其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职务;因邬泽祥同志到达退休年龄,免去其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职务。”2006年9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以番建发[2006]55号文件发出《关于朱宝忠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内容:“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朱宝忠同志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广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水电安装工程队负责人;上同志任期从2006年9月18起至2008年9月17日止。”2014年9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以番建发[2014]152号文件发出《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关于陈印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内容:“区二建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任陈印广同志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勘察队的法定代表人、。免去朱宝忠同志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朱宝忠同志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职务。……”2014年11月4日,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以番建发[2014]190号文件发出《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关于督促办理二建集团交接工作的通知》,内容:“朱宝忠先生:我局已于2014年9月5日向你局送达《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关于陈印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任命陈印广同志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勘察队、广州市番禺区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等4间公司(下称‘二建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同时免去你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职务,免去许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为保证二建集团的正常运转,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2日内将二建集团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资料及一切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陈印广同志。若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其后,因被告朱宝忠未将番禺二建集团的公章、财务章等交与陈印广接收,番禺二建集团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10月10日,朱宝忠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番禺区住建局作出的番建发[2014]152号文件(即《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关于陈印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2018)粤7101行初56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朱宝忠的起诉。朱宝忠上诉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71行终13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该终审裁定中认定:“本案中,番禺区住建局系二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的规定,番禺区住建局作出的被诉通知系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关系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任免决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朱宝忠提起本案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被告朱宝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公章、办公室章、财务章两枚、工会章、党章、检测中心章、实验室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税务登记证,并由陈印广负责接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宝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培芹
人民陪审员 刘 媛
人民陪审员 何飞云
书 记 员 郭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