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恢1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卉琪、桑梓福,分别系广东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已吊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庆盛流岗冲口,组织机构代码19144090-5。
法定代表人:黄启昌。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61087L。
法定代表人:陈印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02)番证经强字第2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明,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环城西路73号之八东梯701房(现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北桥路20号东梯701)房屋一间经变价程序均流拍,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不接受以物抵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
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
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箐娜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邓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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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