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市东涌水泥厂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恢1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志红。
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邹惠萍。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启昌。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作出的(2002)番证经强字第287号公证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执异49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确定:1、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清偿借款170000元、利息、复息及违约金等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担仲裁费。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名下没有动产及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73号之八东梯701房屋已查封。因地址变更等原因,暂未能核实该房屋座落。本院已发函相关行政部门要求查证,以确定房屋的具体位置,短期内无法完成。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番禺市东涌水泥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名下没有动产及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房屋一间已查封。因地址变更等原因,暂未能核实该房屋座落。本院已发函相关行政部门要求查证,以确定房屋的具体位置,短期内无法完成。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需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森明
审判员  黄晓锋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