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雅建设有限公司

***、****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异83号
案外人: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安居大道路口山禾源商都六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62983368P。
法定代表人:刘龙灵,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江区发展大道488号元辰世纪1幢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36823002299。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2021)黔0524执1289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扣划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源公司)建行账户款项361,051元。山禾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21)黔0524执12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1289号通知书和(2021)黔0524执1289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退还扣划的款项361,05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山禾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冠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9月8日从我公司建设账户(52001696436052502032)中司法扣划款项361,051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我公司送达(2021)黔0524执128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
在收到贵院(2021)黔0524执128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后,我公司才知晓被扣划的款项系冠雅公司欠付申请人***的款项,在电话沟通、咨询执行法官并展开公司内部调查后,我公司才得知:1、2021年4月19日,贵院执行法官陈宇、夏永杰前往我公司送达(2021)黔0524执1289号《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冠雅公司在我公司的工程款及到期债权情况,4月21日前往我公司送达(2021)黔0524执12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2021年8月20日,贵院又送达(2021)黔0524执12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我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冠雅公司的到期债务361,051元。上述送达,均因我公司签收人员的失职,将文件搁置未上报,导致公司未能对通知、裁定及时提出异议。
而2021年4月19日贵院送达(2021)黔0524执12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因我公司成本部工作人员李江对贵院查询问题的理解错误,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作出了“****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尚有165万未付”的错误表述,其真实意思是指:我公司为冠雅公司向其他债权人担保的365万元债务中尚有165万元未履行。
此外,我公司与冠雅公司无合同关系,冠雅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为“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文旅公司)”,该公司与我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而申请执行人未经核实将我公司作为冠雅公司工程款的到期债务人,加上我公司员工在回执的错误表述,误导了贵院未再作调查核实而错划了我公司的账款。
综上,我公司提请贵院对以上事实予以审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冠雅公司称:请求驳回山禾源公司的异议请求。理由一,从我们对山禾源公司和古城文旅公司的企业信息报告查询中发现,山禾源公司在2021年6月21日前一直为古城文旅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古城文旅公司实际是山禾源公司的子公司,同一班人员办公。理由二,并非在山禾源公司在异议中声称公司人员工作的失误,该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山禾源公司已经多次为其名下子公司古城文旅公司所在的织金古城建设项目提供过担保。我公司与织金县三甲鑫麟商砼有限公司的货款结算确认书也是山禾源公司确认盖章担保并支付的;我公司与丁健合同纠纷案件(2021)黔05执11号中,执行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笔录也是山禾源公司签字确认担保并支付的;我公司与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5执4号,山禾源公司也提供过房产担保,后我公司也为其解除了担保。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冠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黔0524执1289号。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山禾源公司送达(2021)黔0524执1289、13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公司协助查询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冠雅公司、石继权、**在其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该公司在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回复:经核实,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91420281744641548T)目前已无任何应付工程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914201036823002299)目前尚有165万元(壹佰陆拾伍万元)未支付;石继权(身份证号:4201211962××××××××)及**(身份证号:4202811978××××××××)在我公司无任何应付款项。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山禾源公司送达(2021)黔0524执12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36823002299)在你公司的工程款359141.24元。但山禾源公司签收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取前述款项,2021年8月20日,本院再次向山禾源公司送达(2021)黔0524执1289号通知书,通知内容为: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务361051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山禾源公司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十五日内履行,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以(2021)黔0524执12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610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2021年9月8日,本院从山禾源公司建行账户扣划了该笔款项。之后,山禾源公司以本院扣划错误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审查。
另查明,2018年7月25日,古城文旅公司与冠雅公司签订【2018】-VFHP-03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古城文旅公司将织金古城建设工程发包给冠雅公司,工程范围为:织金古城项目各在建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外墙油漆及彩绘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签约合同预算总价为21,239,790.31元。
又查明,冠雅公司及其总公司冠雅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因购买建筑材料等与丁健、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丁健、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提起诉前保全,保全冠雅公司和冠雅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款项,后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山禾源公司曾为冠雅公司和冠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商铺作为担保物进行反担保解除冠雅公司和冠雅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用账户内保全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出具通知书要求山禾源公司以200万元为限,将所欠冠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至该院执行款专户,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后山禾源公司与丁健、**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后,毕节中院裁定解除本院查封的山禾源公司提供查封的担保财产。
再查明,山禾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3日,注册资本2278.58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龙灵。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状态为存续。古城文旅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江明,注册时股东为山禾源公司、刘江明、陈昆、李天祥,2017年5月15日实缴出资分别为:山禾源公司4000万元、刘江明3060万元、陈昆2340万元、李天祥600万元,2021年6月2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江明、陈昆,其中刘江明持股61%,陈昆持股39%。公司类型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状态为存续。
上述事实,有山禾源公司、冠雅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和被执行人冠雅公司的答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山禾源公司和古城文旅公司的关系如何认定?2、本院扣划山禾源公司款项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撤销扣划裁定并退还扣划款项。
关于焦点1,山禾源公司自古城文旅公司成立时即为其股东,持股比例40%,直至2021年6月21日古城文旅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时才变更股东为刘江明、陈昆。本执行案发生期间,山禾源公司尚系古城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古城公司系山禾源公司唯一对外投资公司,古城文旅公司和山禾源公司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关联性,应认定为双方系关联公司。
关于焦点2,本院在办理(2020)黔0524执保467号保全案时,山禾源公司在为冠雅公司提供反担保时所作承诺为:待冠雅公司所欠丁健债务经贵阳仲裁院裁定明确后,由担保人在所担保的2,455,514.54元范围内,直接从应付冠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中扣划代付给丁健,请求解除冠雅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办理(2021)黔0524执1289、1320号执行案中,在要求山禾源公司协助查询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冠雅公司、石继权、**在其公司的工程款数额时,山禾源公司在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的回复中载明冠雅公司尚有工程款数额为165万元,该协助回执有经办人李江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山禾源公司在前述承诺和回复中均载明冠雅公司在山禾源公司有工程款,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冠雅公司在山禾源尚有165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而本院在裁定扣划、发出通知书要求山禾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后,山禾源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山禾源公司未在裁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本院强制扣划其公司账户款项并无不当。其在异议中提供的古城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古城文旅公司,因古城文旅公司与山禾源公司系关联公司,山禾源公司和古城文旅公司均系古城建设项目的受益人,其在古城建设项目中为推进项目建设多次为冠雅公司提供担保促进项目建设,既是对织金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也是作为营利企业为快速推进项目建设从而实现项目赢利的最佳选择。其在异议申请中主张公司员工回复错误、签收本院法律文书后未及时上报公司等情况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且与客观规律不符。本院扣划其公司款项系按执行程序进行,其要求本院撤销相关裁定、退还扣划款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作为古城文旅公司的关联公司,其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与古城文旅公司进行财务对接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织金县山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献明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何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昱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