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雅建设有限公司

汾阳市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冠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25民初955号
原告:汾阳市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汾阳市城乡田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82MAOJYL058A。
经营者:孙寿兴。
被告:冠雅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冠雅环境艺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488号元辰世纪1幢1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汾阳市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冠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汾阳市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汾阳市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汾阳市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晋    荣
人民陪审员 李宝兰人民陪审员刘忠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艳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