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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观山湖兴旺建筑材料租赁站、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兴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4号楼3单元18层6号,注册号520190600170845。
经营者:董文新,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488号元辰世纪1幢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823002299。
本院在执行贵阳观山湖兴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黔05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兴旺建筑材料租赁站工程款151884.6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9元、执行费2178.27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程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民申2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兴旺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4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