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雅建设有限公司

冠雅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冠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488号元辰世纪1幢1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湖北麦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君,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冠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冠雅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冠雅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美莲
审判员  黄显珠
审判员  周 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