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终1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恒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沃尔沃路**(美多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临沂市恒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恒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恒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市恒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19.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恒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