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保51号
申请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EK7H442。
法定代表人:郝双华。
被申请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工路与昆明路交汇处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92853Y。
法定代表人:李宾。
申请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10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103执68号)的执行款530000元。我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执行实施三团队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实施查封措施(被申请人有应地取款项527817.73元)。至此,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