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财保15号

申请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EK7H442。

法定代表人:郝双华。

被申请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工路与昆明路交汇处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92853Y。

法定代表人:李宾。

申请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103执68号)的执行款53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日照市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103执68号)的执行款53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心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记员 邹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