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工路与昆明路交汇处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92853Y。
法定代表人:李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EK7H442。
法定代表人:郝双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93365.2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212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1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2020)鲁1103财保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500000元、(2021)鲁1103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存款535495.73元至本院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工路与昆明路交汇处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92853Y。
法定代表人:李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厦门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EK7H442。
法定代表人:郝双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93365.2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212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1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2020)鲁1103财保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500000元、(2021)鲁1103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存款535495.73元至本院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日成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