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饲料公司4号楼5层、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