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饲料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刘秀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国购广场(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也无房产可供执行,且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481执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朱建永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