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850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春,男,系公司律师。
被告:余刚,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帅帅,男,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饲料公司4号楼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3406988B。
法定代表人:刘秀丽,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余刚、陈帅帅、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