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1137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饲料公司4号楼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3406988B。
法定代表人:刘秀丽,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基本信息错误,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继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