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梦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60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饲料公司4号楼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3406988B。
法定代表人:刘秀丽,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继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