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22执保77号
申请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兴旺钢材水暖商行,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
经营者:***,该商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顺市金盾技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姜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魏再胜,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申请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兴旺钢材水暖商行(以下简称兴旺钢材商行)与被申请人抚顺市金盾技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金盾安防公司)、魏再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抚顺金盾安防公司或魏再胜银行存款1.8879万元及等额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准许保全的(2019)辽0422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市金盾技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和魏再胜银行存款1.8879万元,冻结期间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彬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