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763号
原告:**伶,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晶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黄金路49号2樟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RRA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伶与重庆晶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伶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伶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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