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晶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伶与重庆晶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763号 原告:**伶,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晶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黄金路49号2樟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RRA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伶与重庆晶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伶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伶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