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终6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87329730T,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18号-1。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中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6部队。
上诉人大连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连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接到任何方式的开庭通知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本案经本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充分采纳了会议讨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左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