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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466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大金劳人仲栽字〔2022〕第0819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应将两案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0291民初69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聪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