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1233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FBRTC2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