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390号 | ||
原告上海沙港沥青混凝土厂,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富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209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沙港沥青混凝土厂诉被告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沙港沥青混凝土厂诉称:2004年,原告与***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龙珠花园工程提供沥青混凝土。事后,原告共提供货物计货款409,148.50元。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共支付货款16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龙珠花园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上述货款,并偿付利息12,743元。 被告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涉讼标的是由原告与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间所建立的买卖关系而产生,与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249,148.50元属实,该货款与第一被告无关。由于公司资金困难,故拖欠至今。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沙港沥青混凝土厂货款249,148.50元,于2005年4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199,148.50元于同年6月底前付清。如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另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743元;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438.37元,由原告负担3,218.37元,由被告上海平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20元(于2005年6月底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代理审判员 | 顾红兵 | |
| 书记员 | 蔡琳 | |
|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