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川周公路26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0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海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原告货款99,190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3,274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134,434元,原告于200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4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3,274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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