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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22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903893。 被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和***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67541456XG。 负责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508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21870。 第三人: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9MH86。 法定代表人:**,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邮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职权追加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邮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被告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被告浙江邮电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520000.00元,并判决三被告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874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共计588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中***公司对其所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将盘州市鸡场坪镇境内《广电网络六盘水分公司2018年至2019年全省传输工程、管道工程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浙江邮电公司,浙江邮电公司委托被告***组织施工。2018年5月5日,被告***以浙江邮电公司的名义又将盘州市鸡场坪镇水井洼村、移山村、罩子河村、坪子村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并签订了《施工劳务协议》,原告随即组织工人实际施工。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欠条》载明:“1、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62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2、如逾期不付的,按每日加收欠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因所欠款项均属于农民工工资,项目发包人被告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监督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欠条》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下欠52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当时与广电网络公司在准备结算过程中以自己计算暂定为620000元,该款项并不是准确的欠付款项数额。 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辩称,一、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对原告不存在付款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广电网络公司的诉请。(一)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与浙江邮电公司签订了《2018-2019年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等合同,将案涉工程承包给被告浙江邮电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与原告未就涉案工程签订过任何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仅与被告浙江邮电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告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对原告不存在付款义务。(二)根据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与浙江邮电公司《2018-2019年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第六条6.2.13约定,乙方(浙江邮电公司)不能将承担的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确需分包的应向甲方(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报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九条9.5约定,乙方应具有独立完成施工合同的能力,不得将甲方的工程进行转包。如甲方发现乙方将委托的工程进行转包的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且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扣除乙方的剩余工程款,不予进行工程结算,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向乙方索赔。根据以上条款,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并未同意被告浙江邮电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浙江邮电公司违反禁止规定违法分包,广电网络公司将保留追究被告浙江邮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三)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浙江邮电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四)关于原告诉请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浙江邮电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款人民币746788.14元,不应再承担责任。其中,已支付LPSPZ201806080427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干线光缆建设(盘州市鸡场坪镇水井洼村)181534.67元;LPSPZ201806150125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接入网建设(盘州鸡场坪镇水井洼村)40560元;LPSPZ201806080457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干线光缆建设(盘州市鸡场坪镇移山村)154512.17元;LPSPZ201806150121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接入网建设(盘州鸡场坪镇移山村)19560元;LPSPZ201806080425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干线光缆建设(盘州市鸡场坪镇罩子河村)133876.7元;LPSPZ201806150123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接入网建设(盘州市鸡场坪镇罩子河村)18120元;LPSPZ201809070054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干线光缆建设(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162239.6元;LPSPZ201810260228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接入网建设(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36385元,合计746788.14元。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也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其余工程款因被告浙江邮电公司所实施的项目不符合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工程建设标准,且被告浙江邮电公司尚未进行工程整改,无法进行工程验收转固,尚未支付。后续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据实结算相关款项。二、原告与被告浙江邮电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原告与被告浙江邮电公司间关于涉案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没有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没有义务履行该协议书所涉事项。综上,原告要求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判决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浙江邮电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浙江邮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浙江邮电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合法分包,亦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要求浙江邮电公司支付其款项无事实基础。浙江邮电公司从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承接了案涉工程后,将原告施工内容合法分包给海南盈科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盈科)。2019年3月11日,海南盈科又将其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人中***公司(曾用名:浙江泰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邮电公司与第三人中***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中***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施工资质,符合分包的必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故本案为合法的劳务分包,不存在非法分包,更不存在转包。虽然浙江邮电公司与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但本案分包的为劳务,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必经过发包方同意。且根据验收的情况来讲,中***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就施工进度及相关完成情况进行了对接,相关书面材料上发包人、监理人已签字、**,说明发包人是知情和认可相关事实的,案涉项目监理单位、发包方已组织验收、整改完毕,已验收合格,目前已进入审计。按照浙江邮电公司与中***公司的合同约定,浙江邮电公司未收到发包人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案涉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剩余工程款需发包人待审计后予以支付。根据庭审中第三人中***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已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项目负责人***,***亦支付给被告***,原告实际收到的款项及欠付工程款金额需***与***核对。浙江邮电公司与***无合同关系,原告直接要求浙江邮电公司对未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并未承包案涉工程,其为本案中第三人中***公司项目负责人***招聘的案涉项目现场负责人。庭审中被告***自认其受***委托管理现场,从未接受过浙江邮电公司的委托,其仅为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接、处理案涉工程现场问题。根据中***提供的银行流水,项目经理***收到相关工程款后就转账给***也印证了该事实的真实性。四、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现阶段不应当支持。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合庭审中原、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其中原告仅提供了欠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依据,不符合工程验收结算的要求,本案拖欠的工程款实际应当根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作量减去已支付的款项、再核减二次施工费、整改费、未退还的材料费等才能确定未付款数额。五、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属无效协议。六、原告诉讼请求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为3%/月,根据庭审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约定的利息仅在***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有,该利息对其他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其他当事人也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52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中,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该金额,故该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浙江邮电公司将案涉项目合法分包给第三人中***公司,且已将收到的工程款按约支付了第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公司述称,一、中***公司具有劳务资质,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问题。二、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浙江邮电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如数支付。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就涉案项目已收到款项付给现场总负责人***,费用共计763097.20元(包含与本案相关8个项目的金额253796.30元),***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三、中***公司对原告***与被告***涉案620000元欠条不知情。且欠条涉及金额无数据明细支持,无发包方审计定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中***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浙江邮电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2018-2019年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约定将项目施工地点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市、县、区)范围内的广电工程施工项目承包给浙江邮电公司进行施工,项目内容含电力施工的传输建设工程。框架合同第四条约定,主材和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具体数量以单项工程设计方案为准,并由乙方向甲指定的部门按设计的数量和时间领取。第六条6.2.13项中明确约定,乙方不能将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确需分包的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七条7.2.1项约定,工程按时完成、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审计部门审计后,付工程款的100%。如需要支付进度款,以单项工程合同为准,支付比例不超过单项合同的50%。7.2.2项约定,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约,则按甲方审计后确认的工程款减去违约金后支付。框架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期限、承包方式及合同总价、设备与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5月5日,被告***以浙江邮电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2018年至2019年全省传输工程、管道工程施工劳务协议》,约定将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2018年至2019年全省传输工程、管道工程的安装劳务承包给原告***。对于施工费结算,在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工程施工费以运营商审计或运营指定审计单位的审计定案表为最终结算工程量依据,甲乙双方不得有异议。第一次施工费用结算,根据六盘水市广电立项项目,完成单个项目,通过内部检查验收后,支付***费用相应比例结算的50%;第二次施工费用结算,根据广电验收审计后,根据乙方应获得的相应比例进行结算,支付到***应结算金额的90%;第三次费用结算,剩余10%的质保金,根据六盘水市广电质保要求结束后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9年12月10日,***作为欠款人,原告***作为收款人,在***的监督下,***向***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本人***(身份证号:5202021983********)今欠:***施工费共计人民币现金620000元(大写陆拾贰万元整),经双方协商,此款应在公历2020年1月15日前以人民币现金支付或是转帐全部还清,逾期不归还,按每日加收欠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且***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特立此据”。 2018年7月15日,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与浙江邮电公司签订了《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分别将盘州市鸡场坪镇罩子河村、移山村、水井洼村的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接入网建设承包给浙江邮电公司施工。2018年10月31日,双方又补签了《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将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的前述工程项目承包给浙江邮电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338098.56,其中材料款为157798.56元,人工费为180300元。在前述单项工程合同中,均约定完成80%工程量付5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剩余50%。 2018年8月9日至8月19日期间,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与浙江邮电公司先后签订了四份《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分别将盘州市鸡场坪镇罩子河村、移山村、水井洼村、坪子村的传输网新建工程承包给浙江邮电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价为1510721.7028元,其中材料费693353.7886元,人工费为817367.9142元。在前述单项工程合同中,均约定完成80%工程量付5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40%,留10%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支付。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浙江邮电公司与浙江泰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多次签订项目施工简易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浙江泰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18年10月24日,浙江邮电公司(甲方)与浙江泰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浙江泰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8-2019年度框架协议》对双方的合作作出了约定。2020年3月12日,浙江泰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公司。 2020年海南盈科(甲方)与中***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工程项目转让事实的确认书,约定将海南盈科合同项下的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广电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公司,第三条约定转让之后,甲方与浙江邮电公司签署的原合同即废止无效,乙方与浙江邮电公司另行就本项目签订相关合同。第三条约定,转让之前,甲方施工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为,案涉工程共计含税总价431771.69元,均已全部结清。第四条约定,转让日之后,乙方享有该项目原甲方与浙江邮电签署协议产生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庭审中,被告***称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是从***处承包来,被告***将涉案施工劳务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协议》中所加盖的浙江邮电公司项目章是被告***自行雕刻。此外,中***公司具有劳务施工质资,中***公司认可该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又承包给***,并提交了2020年1月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中***公司将所承接涉案工程又承包给***进行施工。中***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将所收到的涉案款项均支付给***,被告***得到的工程款也系***支付。 另查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已向浙江邮电公司支付工程款746788.14元,但因尚未审计结束,广电网络公司尚有250819.77元工程款未付。浙江邮电公司将所收到的款项支付了431671.69元给海南盈科,支付265199.9元给中***公司,共计支付了696871.59元。经浙江邮电公司确认,按合同约定未收到的工程施工款项为250819.77元,系因按双方合同约定尚未对工程施工价款进行审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施工劳务协议》、欠条、工程验收证书4张、工程施工费用清单及发票、施工框架合同、项目施工简易合同、工程项目转让事实确认书、汇总清单及凭证、项目清单、发票、内部承包协议、支付回单及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提交的整改前后照片、整改费用单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系***进行整改,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应支持,2.被告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3.被告浙江邮电公司、第三人中***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庭审中,被告***自认私自雕刻浙江邮电公司的项目专用章,以浙江邮电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劳务协议》,因此应当认定《施工劳务协议》的协议双方为***与***,***与***均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规定,《施工劳务协议》为无效协议,但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已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协议中,双方约定工程施工费以运营商审计或运营商指定审计单位的审计定案表为最终结算工程量的依据,但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欠条》中,约定尚欠原告***工程款620000元,系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应属双方对工程施工款项结算的变更,该《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欠条》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因此,原告主张工程款520000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欠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部付清,逾期不付,按每日加收欠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而原告主张按月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未超过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从2020年1月16日开始计算,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应为39000元(520000元×3%÷30×75=39000元),原告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欠条》中的工程款仅是自己暂定的数额,并非最终准确的欠款数额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关于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与浙江邮电公司根据《2018-2019年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的约定,签订了《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在《2018-2019年广电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合同》中,明确约定浙江邮电公司不得将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浙江邮电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却又将工程进行了转包,而第三人中***公司得到涉案工程后,又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外人***签订了《项目部内部承包协议》,而***仍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因此,本案中存在层层违法转包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浙江邮电公司50%以上的工程款,按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与浙江邮电公司的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要由发包方进行审计后,才能全额或预留质保金后支付,庭审中,浙江邮电公司、中***公司及***均认可涉案工程尚未审计结束,因此,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的条件,原告要求广电网络公司盘州分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浙江邮电公司、第三人中***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浙江邮电公司、中***公司虽存在违法转包问题,但浙江邮电公司、中***公司均非发包人,且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与***之间的协议对浙江邮电公司、中***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浙江邮电公司、中***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5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4元,由被告***承担4695元,原告***承担149元;财产保全费346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