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信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潍徐南路250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所事务所律师,系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凯,山东齐鲁(潍坊)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62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虽户籍在安丘市,但自2018年5月份开始长期居住生活在诸城市,一直在诸城市从事建筑行业,并未在安丘市居住,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系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4破2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故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福涛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柴象坤
书 记 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