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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帮海、***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5439号
原告:詹帮海,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帮海,系该二原告之兄,其他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潍徐南路269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系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鹏,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詹帮海、***、***与被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詹帮海、***、***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帮海、***、***、詹帮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帮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帮海、***、***负担。
审判长  于守亮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卫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