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信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戈雷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汶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4051号
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250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被告:潍坊戈雷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汶河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永盛锦园。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董事长
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戈雷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汶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