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信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34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永安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庆,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现代城177-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告***、***、山东中信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