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信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6236号
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250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山东齐鲁(潍坊)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颖,山东齐鲁(潍坊)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李梦颖,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被告***向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其在经营期间所欠农民工人工费、普通债权、职工工资等共计720,533.63元;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自2008年2月18日起,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安公司)与被告***达成合意,并任命被告***为七公司经理,约定由被告***对华安公司七分公司进行承包经营,经营期间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保证完成经济指标。后因被告***经营不善,自2015年3月后被告***即不再承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承包范围包括:工程款回收、债权债务的偿还、职工工资发放、劳务队伍工资的兑付等;被告***在经营期间不产生新的债务,且保证已有债务总额每年以不低于20%的偿还率进行偿还,直至还清全部债务;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形式,向任何单位、个人借款融资,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套取建设单位资金。被告***实现的利润在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归华安公司所有,核算后发生的回访回修费用从利润中扣除。对被告***实现的应得利润归属承包人的部分施行累积,在被告***离开岗位后,必须负责到清欠完毕,五年后兑付。后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七公司负债累累。2019年5月22日,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84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的欠付工程款、人工费、职工工资等债务已全部由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确认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偿还,上述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
***辩称:我对七公司进行承保是错误的,公司只是任命我去管理,并没有承包一说。华安公司任何一个分公司都没有承包这么说法,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是公司的一部分。当时分公司没有什么资质,所有使用资质全是总公司的。不认可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如被告***相同的分公司经理,还同时起诉了王志、王坤鹏。案号分别是王志(2021)鲁0784民初6237号、王坤鹏(2021)鲁0784民初6234号,该二案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案情同王志、王坤鹏二案一致,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均系打印好的,内容同王志、王坤鹏二案完全相同,只是手写的承包人名字不同。一个法院对案情相同的案件,应形成一致的判决结果。故,对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刘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