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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9833号
原告武新辉,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4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新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