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新联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老城区西南隅井胡同32号二楼0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联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百脑汇大厦10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4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栾顺刚。
上诉人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联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联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上诉人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任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