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75号
原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238714。
法定代表人:栾顺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凤青,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蓝爵世家小区物业楼**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4242933H。
法定代表人:单颂曦,任董事长。
原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