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20700号之二
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4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栾顺刚。
被告:***,男,1978年0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7250.99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黔0103民初207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被告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