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20700号
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4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栾顺刚。
被告:***,男,1978年0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7250.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47250.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