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20700号之一
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4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栾顺刚。
被告:***,男,1978年0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管之家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唐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