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111民初4198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顺刚。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南飞公司”)与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精诚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诚科技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南飞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383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工商登记信息、法人代表证明;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2:2020年4月20日《购销合同》,2019年5月19日《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合同总价的20%。
证据3:说明。证明:被告承认欠付货款10.5万元,被告愿分期付款,愿意承担撤诉的2000元诉讼费,逾期付款愿意承担2万元违约金。
二、被告精诚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21日,原告南飞公司(乙方/供)与被告精诚科技公司(原名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甲方/需)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就六盘水盘县中医院建设项目门诊楼B区为甲方加工制作特级防火卷帘门(垂卷式)(提升式),534.5㎡、839.3㎡,合同总价为450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须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2.货物发货到甲方须支付至本合同价款的50%;3.货物安装按每月实际安装工程节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甲方内部验收合格);4.安装完毕,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消防验收资料;消防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最终结算总工程款的97%;3.质保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二十四个月内,产品有问题乙方免费进行更换、维修,质保金为3%二年后付清(不计息),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2020年4月20日,原告南飞公司(乙方/供)与被告精诚科技公司(原名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甲方/需)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就盘县中医院项目为甲方加工制作特级防火卷帘门(垂卷式),330㎡,合同总价包干为95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须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2.安装完毕,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消防验收资料前甲方支付至最终结算总工程款的97%;3.质保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二十四个月内,产品有问题乙方免费进行更换、维修,质保金为3%二年后付清(不计息);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
2022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因六盘水盘县中医院建设项目门诊楼B区及盘县中医院项目建设需要,你我双方签订两份《购销合同》,你方已全部履行完毕,截止目前,我司还欠贵司货款10.5万元。我司愿意在4月1日前支付5万元,贵司撤诉后我司承诺在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余款5.5万元。逾期支付2万元违约金。此款项结清后,从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你方也不在就此事提出任何异议。因撤诉产生的诉讼费,我司只承担2000元,其余费用由你司承担。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在出具说明后已累计支付款项88650元。另查明,被告精诚科技公司原名河南精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精诚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南飞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说明中约定的两期付款义务中,第二期被告未按时支付,已构成预期违约,且被告向原告承诺逾期支付2万元违约金及自愿承担因原告撤诉产生的诉讼费2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8350元(127000元-886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精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曾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