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335号
原告:杭州昆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发展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6879313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昆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昆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计1864元,由原告杭州昆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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