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4087号之一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宇,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霄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红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伟,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14元,减半收取186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佳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人民陪审员 李陆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