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866号
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368室(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19988240。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生地产淄博桓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设街5999号恒生未来城25号楼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9065938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生地产淄博桓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9246.5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生地产淄博桓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59246.5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