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368(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19988240。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植物园(原南石社区菩林园)内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407533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9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52611.12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9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