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139号
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368室(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19988240。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联通路3009号创业创新梦工厂办公楼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Q9KW2X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3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9972328.2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9972328.2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